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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陜西省創新能力支撐計劃(以下簡稱支撐計劃)的管理,科學布局和實施支撐計劃,提高資金使用效能,根據《陜西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陜政辦發〔2022〕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支撐計劃旨在促進創新政策和科技規劃前瞻性研究,支持搭建創新創業平臺(基地)建設,培養和造就高水平創新人才和科研團隊、提升科技服務能力,為陜西省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支撐。
第三條 支撐計劃通過項目方式組織實施。該計劃分為項目(包括軟科學研究)、人才、平臺基地、創新服務體系項目四個類別。采取以公開競爭擇優、評估后擇優、定向委托(征集)方式組織項目,資金支持包括前補助和后補助等。
第四條支撐計劃按照“統籌布局、擇優支持、績效導向、動態調整”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五條支撐計劃納入“陜西省科技業務綜合服務信息系統”進行全流程管理,實現申報、評審、立項、綜合績效評價等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陜西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全面負責支撐計劃的組織與實施,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項目管理制度,組織編制并發布計劃申報指南。
(二)組織或委托項目管理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審,提出立項建議。
(三)編制并下達年度計劃,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任務)書或后補助協議,撥付項目經費。
(四)依據項目合同(任務)書監督項目實施過程,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五)組織項目及創新服務體系項目綜合績效評價,人才、平臺基地的組建、認定、綜合績效評價、復核等。
(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平臺依托單位、平臺負責人、評審咨詢專家等實施信用管理。
(七)負責項目成果的登記管理工作。按照有關政策法規加強管理,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和轉化應用。
第七條 項目推薦單位(部門),包括設區市科技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所推薦的項目、人才、平臺基地、創新服務體系項目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以及后續其他相關工作。
(二)配合開展相關監督與綜合績效評價工作。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需進一步強化法人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簽訂的項目合同(任務)書組織實施項目,履行任務書各項條款,落實配套條件,完成項目研發任務和目標。
(二)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確保符合國家及我省相關規定,落實激勵科研人員的政策措施。
(三)按合同要求及時組織開展對項目執行情況的自查,編報并提交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信息報表、科技報告等。
(四)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實施周期、項目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等重大事項調整或變更申請,按程序報批需要調整的事項。
(五)配合做好監督、評估、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責任和義務,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
(七)為申報項目提供必備的安全條件,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第三章 申報與立項
第九條省科技廳圍繞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戰略部署和相關戰略規劃,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在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論證的基礎上,研究提出年度總體任務及下設計劃的支持方向,編制年度申報指南,公開發布。
第十條 支撐計劃以公開競爭擇優為主要遴選方式。對于組織強度要求較高、行業內優勢單位較為集中、典型應用示范區域特征明顯的軟科學計劃重點項目,省軟科學研究基地,創新服務體系項目可采取定向征集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申報不受在研項目限制。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指南應明確項目申報材料報送要求,形式審查條件及截止項目申報受理時間。
第十二條 支撐計劃的項目、人才、平臺基地、創新服務體系四類項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項目申報單位是指省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符合條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機構。項目申報單位應具有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和人才技術條件。
(二)項目申請單位應當自主申報,委托科技中介機構申報的,不予受理并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
(三)申請人應當是項目負責人,具備完成項目研究任務的理論知識和工作基礎,具有較強的組織科研活動的能力,科研信用記錄良好。
(四)項目負責人無工作單位,或所在單位非依托單位的,需經依托單位同意,方可申請項目。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申報時須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對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諾。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評審和預算評審。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應從陜西省科技專家庫中按照專業領域、研究方向隨機選取,并實行回避制度和輪換機制。根據評審需要可邀請外省專家參與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 評審方式包括網絡評審、會議評審、答辯評審等,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根據評審或論證結果,結合年度重點科技工作,確定擬立項項目或批復,經與省財政廳會商后正式下達。人才、軟科學計劃結合年度重點科技工作、專項經費預算等確定擬立項項目。經會商省財政廳后,下達正式立項文件;平臺基地批復運行滿二年后,省科技廳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運行情況進行驗收,根據評估情況,經會商省財政廳后,確定支持資金。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收到立項通知后,于30天內在線填寫項目合同(任務)書或后補助協議,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填寫并簽訂項目合同(任務)書的,視為自動放棄立項。
第四章 實施
第十九條 項目合同(任務)書正式簽訂后,項目承擔單位、參加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圍繞項目合同(任務)書約定的研究內容和目標任務,認真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加強工作協同配合,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條項目實施情況實行報告制度。
(一)實行項目年度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要求提交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對項目的實施情況、目標實現情況、成果產出情況、經費支出情況等進行報告。
(二)重要事件報告。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目標任務、研究內容等原則上不得變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確需調整的,應及時向省科技廳報批。
(三)實行科技報告制度。項目負責人須按照《陜西省科技報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線填寫并提交科技報告。項目產生的科學數據,須按照陜西省科學數據管理的有關規定,一并提交科學數據。
第二十一條 項目因故無法完成而需要提前終止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經省科技廳組織核查批準后,按項目和經費管理有關規定完成后續相關工作。因非正當理由致使項目終止的,省科技廳應通過調查核實后明確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二十二條 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注重績效,財政專項資金需嚴格執行中省科研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項目承擔單位須加強監管,確保專項資金合理合規使用。
第五章綜合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期滿應進行綜合績效評價,項目負責人應在線填寫綜合績效評價申請書,經項目承擔單位審核后,向省科技廳提出項目結題綜合績效評價申請。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項目合同(任務)書約定時間及時提交綜合績效評價申請,無特殊原因未按時提交綜合績效評價申請及驗收所需相關資料的,按不通過驗收處理。
第二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申請綜合績效評價時,須編制項目經費決算報告,財政資金支持5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須進行專項審計。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對經費決算報表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結題財務決算試點單位,參照《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結題財務決算試點管理的實施方案》執行。
第二十六條項目執行期滿6個月內,省科技廳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或商各推薦部門、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科技管理部門,以項目合同(任務)書為主要依據,對約定的考核指標、績效指標、財務執行情況等進行綜合績效評價。對5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合并財務驗收與技術驗收,須邀請財務專家和技術專家在項目實施期末實施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總體驗收評價情況將作為項目滾動實施、新設項目遴選第三方專業機構等方面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七條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方式可采取現場考察、會議答辯、材料評定、函審等形式,給予“通過”“準予結題”“不通過”三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應突出目標導向、成果導向,注重核心目標和代表性成果,嚴把項目驗收關。
(一)按期完成項目合同(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80%以上的,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為通過。
(二)完成項目合同(任務)書確定任務的50%以上,但未達到80%的,且有正當理由的,按照準予結題處理。
(三)未完成項目合同(任務)書確定任務50%以上,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過處理:
1.項目執行中出現嚴重知識產權糾紛的;
2.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
3.出現嚴重科研不端行為的;
4.出現問題不按規定要求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的;
5.拒不配合項目考察檢查或財務審計的;
6.弄虛作假,提供虛假綜合績效評價材料的;
7.對重大報告事件未按要求履行報批程序的;
8.不按要求提交科技報告的;
9.項目合同書規定其他可以撤銷或終止的情況。
(四)不通過綜合績效評價且超期不到1年的,給予半年整改時間后須重新進行綜合績效評價;超期1年以上的,按不通過綜合績效評價處理。
(五)對項目執行期內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實施或完成目標任務的,按終止結題處理。
(六)對準予結題、不通過綜合績效評價、終止結題的項目結余資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八條項目執行期滿后12個月內未提交綜合績效評價申請的,省科技廳將有關單位或責任人納入科研誠信記錄。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提前3個月申請延期,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經省科技廳批準后按新方案執行;如未能批準,項目仍需按原定期限進行綜合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經過綜合績效評價的項目由省科技廳向項目承擔單位出具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意見。
第三十條 省科技廳將根據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果,重點分析項目產出結果、經濟社會效益、重大影響、典型案例等,并將綜合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績效評價過程中,參與各方應當堅持客觀、真實、公正的原則。如發現違反學術道德、背棄科研誠信等行為,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立規范、健全的項目科學數據和科技報告檔案。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按時上報科學數據、科技報告等,并進行成果登記。
第三十三條 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專利、軟件、數據庫、樣機、樣品等,應標注“支撐計劃資助”及項目編號,作為綜合績效評價或評估的確認依據。英文標注:“Innovation Capability Support Program of Shaanxi(Program No.********)”
第三十四條 項目實施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相關單位應事先簽署正式協議,約定成果和知識產權的歸屬及權益分配。
第七章 監督與誠信
第三十五條 支撐計劃建立全過程監督評估體系。監督工作依據相關制度規定,對指南編制、專家遴選、立項批復、綜合績效評價等工作中相關主體的行為規范、工作紀律、履職盡責情況等進行監督,全面營造公平公開公正的科研環境。
第三十六條 結合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科研誠信管理實際,逐步建立科研誠信管理機制。在項目管理中發現有以下情況者,由省科技廳視情況對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不按要求填報項目進展情況報告。
(二)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
(三)擅自停止項目實施或變更項目合同(任務)書內容。
(四)項目執行期結束后,經通知仍不申請綜合績效評價。
(五)在項目申請、實施和綜合績效評價等方面有弄虛作假行為。
(六)非正當理由致使項目撤銷或終止的。
第三十七條應通過事前誠信審查、事中提醒監督、事后抽查評價等方式,從嚴管理和使用評審專家。對有違規行為的評審專家,視情節予以責令限期改正、階段性取消咨詢評審和申報參與項目資格等處理。對有違規行為的項目管理第三方專業機構,視情節予以約談、解除委托協議、階段性取消項目管理資格等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和科研失信行為,按相關規定處理,視情節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支撐計劃下設的子計劃,可結合實際管理需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規范或工作指引(后補助項目根據不同補助類型明確補助標準和相關程序)。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25年6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29日。2022年10月26日印發的《陜西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陜西省創新能力支撐計劃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陜科發〔2022〕33號)同時廢止。
我們專業做項目申報13年,包括科技口、工信口、發改委、文旅口、商務口、農業林業口等等,具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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